法律商家口头承诺算不算是商业欺诈

2010年10月10我在新开发的一条街租了商铺,一次签了二年合同,合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租期为两年,当时商家口头承诺的是2010年10月18日开业,可是至今还未开业。这算不算是商业欺诈?请问我是否能维权?怎么维权?

算是商业欺诈。 只要有证据,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欺诈行为,应全面履行。商家作出口头承诺后消费者接受的,该口头承诺即构成口头合同,对商家及消费者均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该口头承诺。
法律分析
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口头承诺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口头承诺的存在需要当事人即主张方对口头承诺进行举证,也即如何对口头承诺进行"呈堂证供",口头承诺在对方承认的情况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承认,并以庭审笔录记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庭前承认,庭中反悔,则没有实际意义),其受到约束,应当按口头承诺的内容进行履行,对方承认,则不需要举证,陈述口头承诺的内容就是了,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证明是为事实并且是开发商故意的另外造成了损失的话,可以认定是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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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5
  只要有证据,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欺诈行为。但是,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与"呈堂证供"的表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口头承诺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口头承诺的存在需要当事人即主张方对口头承诺进行举证,也即如何对口头承诺进行"呈堂证供",口头承诺在对方承认的情况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承认,并以庭审笔录记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庭前承认,庭中反悔,则没有实际意义),其受到约束,应当按口头承诺的内容进行履行,对方承认,则不需要举证,陈述口头承诺的内容就是了,但是,此种情况只适用于对方是非常老实的人的情形。

  但是,很多人总会在现实利益前面反悔,不承认自己的口头承诺。因此,需要以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口头承诺的内容,如实际行为\其他书证\其他证人证言等等。但是,他们的证明效力都比较差.因此,口头承诺是不可轻信的。
第2个回答  2011-03-26
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有规定
这种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请求变更合同
第3个回答  2011-03-26
只要有证据,属于欺诈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3-26
涉嫌欺诈,可以起诉。追问

你的意思是可以起诉,但是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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