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若具有有利的地质条件、稳定的政局、开放的矿业法规、宽松的财政金融政策等,就可认为该国或该地区的投资环境良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评判往往是困难的,主要原因:第一,投资环境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任何一个制约因素都可能对投资环境产生致命的影响,例如,在其它因素有利的情况下,严格的环境标准就可能影响到投资环境。第二,评价对象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而一国内各地的条件又千差万别,尤其是对那些幅员广大且地理气候条件变化较大的国家更是如此,这样,就某一指标而言,准确描述和概括该国的情况,相对于更小的范围、更具体的目标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再比如地质条件指标,比较两个勘查区块的地质条件是较容易的,而在两国间进行比较尤其是在不同大地构造单元间进行比较则相对较难,不同种资源的地质条件差别毕竟很大。第三,不同的投资者(公司)有不同的战略目标,进而导出其相关的投资环境决策标准不同。比如,投资者(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那么它对投资环境的考察重点就放在能否通过勘探确定可供开采并赢利的矿床;如投资者的目标是扩大市场份额,那么它对投资环境考察的重点是能否通过勘探确定可供开发的矿床,赢利将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基于上述原因,在评价比较各国矿业投资环境过程中,指标体系的选择应能既反映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公司在其投资决策所使用的指标,又要考虑我国风险勘查开发的战略目标;既要力求全面,又要突出重点,从而建立起我国评价国外矿业投资环境的指标体系,为国内公司、企业走出国门、风险勘查开发提供评价依据。
西澳大利亚地调所所长P·古伊先生在1996年8月召开的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上宣读的论文“国际勘查投资的去向和原因”中指出,对各国勘查投资吸引力的排序是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吸引勘查投资的“明星”体制应包括:①地质潜力巨大,可以广泛获得有用的地质信息;②公平而稳定的权利金制度;③合理的所得税水平;④清晰和可预测的矿业法规和矿权保障;⑤公正、公平和易于操作管理的政策;⑥低主权风险;⑦便利的后勤设施。吸引矿产投资的准则有:①国家有矿业立法;②明确区分探矿权和采矿权;③保证开发所发现矿床的权利;④矿业法不受其它法律的干扰;⑤包括所有矿产的矿权;⑥在公正和非歧视基础上授予矿权(如早申请者优先);⑦公平、稳定和有竞争力的财务制度;⑧稳定而有竞争力的财务安排;⑨财政鼓励,包括加速折旧和免税期等;⑩允许利润汇到国外;(11)在项目中不限制外国股权的比例;(12)政府参股不是法定的,而且不占多数股份;(13)建立公平合理的机制(迅速而公正)向其他土地使用者作出补偿;(14)在政府部门设立单一的管理机关。
丹蒂大学石油与矿产法规政策中心J·奥托博士90年代初发表的“矿业公司投资偏好的调查结果”一文中指出,每个公司在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矿业部门环境进行研究时将选择适合它的特殊需要和偏好的评估标准。这类标准的大部分,如有远景的地质条件和具有高利润潜力的矿山等是在预料之中的,其它趋向则是不可预见的。表20是完成问卷的39个公司在作勘探和采矿决策中他们所使用的三个最重要的决策标准。
表20 关键的投资标准
资料来源:《国际矿业投资环境立法与政策》,地震出版社,1993年。
我国企业到国外从事风险勘探开发的战略目标是保障国内短缺资源的安全、稳定供应,即通过勘探确定可供开发的矿床。因此,矿产资源的可获得性是我们评价国外矿业投资环境的出发点,也是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准则。从国际矿业界看,勘探和采矿活动既有由独立公司分别完成的,也有一体化经营的,因此他们在评价国外矿业投资环境时,既有单独考虑勘探环境的或采矿环境的,又有综合考虑的。从我国的战略需要出发,主要是后者,即综合考虑勘探和采矿环境,从而对资源的可获得性作出评价,这是我们在构建国外矿业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因素是纷繁复杂的,为使建立的指标体系能够全面、客观、相对准确地反映出投资环境状况,在指标设计过程中还必须坚持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比性原则。基于这些原则和我国风险勘查开发的战略目标,我们建立起如下的国外矿业投资环境指标体系如下:
拉丁美洲若干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分析和比较研究
但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对于某个国家来说,要掌握如此丰富的资料、信息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因此,本次评价从指标的重要性和资料的可获得性考虑,选择其中部分指标进行评价,目的是对拉美各国的矿业投资环境有个概略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