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对于这件事情来讲房东是弱势方,因为毕竟在这件事情当中房东并没有做错什么,反倒是租客那个女子在离开时留下了满屋的垃圾与死猫的尸体,我觉得在这件事上房主是受害者,但是反观以前的一些报道,租客并没有损坏房屋,可房主扣押金。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因为工作变动、买到新房、房屋出现不适宜居住因素等原因,不少租户会选择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这时押金能否要回来就成了“一大关”,俨然成为租赁市场的“潜规则”。此外,电器坏了、管道堵了、墙裂缝了……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押金被扣,甚至有的房东以家具有损耗为由“花式”扣押金,这让租户很受伤。
不过,从房东的角度看,这样的“斤斤计较”也是有道理的。租户对于房子总是不如自己的爱惜,好好的房子租出去,一两年间大变样,维修也要花钱,难道租户不该承担?因此我觉得最好的方法就是房主房客妥善运用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以防这类事情的发生。
《合同法》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