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单位的车上突发脑出血,经医院抢救不到48小时死亡,能被认定工伤死亡吗?

在单位的班车上呢?

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是指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管职工本人在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列》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注意:这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是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如果企业没有特殊要求时,这段时间就是工作时间。再者:工作岗位是指职工平常工作时所在的场所。按你所说的,死者只是在去单位的车上,而且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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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7
首先,明确告诉你,不可以认定!!

其次,看条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2个回答  2007-06-17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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