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下:1、立案。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侦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与案件情况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保证案件侦查起诉正常运行的措施。4、审查起诉。
具体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3、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与案件情况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保证案件侦查起诉正常运行的措施。
3、4、审查起诉。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5、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7、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