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讯问,这是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防止错拘、漏拘。
3、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48小时。
4、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5、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6、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7、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被拘留是否有案底,情况如下:
1、如果是行政拘留,则不会留下案底,但是会留下违法记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判决。如果构成犯罪,则会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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