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12
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参考一下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以先把这需要增资的30万当成是一笔债务。如果你们的合伙是“个人合伙”或者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各个合伙人都必须对这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每个或者多个或者全部合伙人都要出资,至于出资多少则要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如果还不能确定出资的比例,那么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有合伙人“被迫”出资过多,可以内部追偿。当然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三十三条的第二款“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必须承担债务或者分享利润。
至于利益分配,也是一样的。根据三十三条。。。
希望这些愚见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