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如题所述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的监督权。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复议、复核申请且正在审查的,应当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是否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是一般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区别对待。
以刑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立案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请求。
扩展: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诉:
(1)提出复议申请,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表示不服的话,是可以进行复议申请的。进行复议申请的时候应当向派出所提出。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后,最迟要在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具体复议的理由应该在申请书中做出详细说明。派出所也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且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控告人知晓。
(2)申请评审,要是控告人对复议决定表示有异议的话,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往后推的七天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复议。根据法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七天之内,结合实际的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若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那么可以要求下一级派出所执行决定命令。
(3)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起申诉。并且检察院有不进行立案的理由的,派出所需要在接到检察院通知的时候起七天内,说明不进行立案的原因理由和事由,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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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24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一、对公安立案监督有两个途径:

  1、内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外部,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其立案。

  二、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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