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家工具主义的强制原则和功效目的是典型的、以权力为私欲工具的 人治 思想形态,而儒家所提倡的 德礼之治 则是建立在普遍道德义务之上的 法治 思想,它既可以作为批判和抑制 人治 条件下权力的淫威,也可以接引并创造性转化以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取向的现代法治原则,两者是全然矛盾的。
民本:
法家提倡臣民变成“公民”,这也是奴役的开始。
而儒家则承认“私民”,民首先是宗法关系中、礼教中、私门中的人。听起来是不是很“落后”?恰恰是这种“落后”的宗法关系与礼法,成为抵御“先进”的国家权力直入家门之内、直达个人身上的屏障。清末近代转型以来,那些喊着“个体解放”口号,砸碎宗族、宗法、礼教的启蒙主义知识分子,哪里知道儒家大义?于是直落入法家陷阱。
法治:
法家是主张“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史记•秦始皇本纪》),看起来确实有些“法治”(Rule of Law)的样子,但其实,这是错觉。法家的“法治”,更接近Rule by Law,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法只是君王的统治工具,“事皆决于法”只不过是“事皆决于上”的另一种说辞。
儒家的最高追求是中庸之道,是强调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完美结合的哲学派别,是二元论,属中、或稍偏左、或稍偏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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