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五人订立设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人民币,B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D知识产权出资30万元DE分别以劳务出资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0前拟定,公司称为北京锄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年4月17日A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起诉至法院,对方以锄禾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天津分公司和锄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1、ABCDE五人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在那些?
2、锄禾公司是否应与天津分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告锄禾还是告天津分公司 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