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2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9年2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后经甲与另外4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9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9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该公司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不合法,则该公司享有哪些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