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2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9年2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后经甲与另外4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9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9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该公司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不合法,则该公司享有哪些救济的权利

第1个回答  2013-01-08
你确定你把问题说清楚了吗? 从你说的内容来看,工商局的做法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难道你是说签发执照的时间有问题?在准予设立登记(2009年3月1日)的15日内通知你们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3月1日-16日).另外,就是公司的名称,按现在的法律规定,一般不能直接叫公司吧,应该是“***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第2个回答  2013-01-08
工商局的做法并没有不妥之处,本来首次出资应该是20万,公司名称应加上“有限”字样,而且其余部分出资应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不知道该公司认为工商局哪些做法不妥
第3个回答  2013-01-09
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不合法;
申请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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