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签定的(是单位自己拟订的试用期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是:(我是乙方)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解除劳动协议的申请后,最短在本次参与项目结束后,最长在本次项目结束且找到合适的替换员工后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我现在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3月6号),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批,我觉的此条不合理,如果他不找人来,我就一直呆在这个单位不走了吗?而且我做的是他们单位的电话销售。跟他的项目也没有什么关系吧。我现在想问的是:如果3月12号离开这家单位,也是我交辞职报告一星期的时间。这样我还需要交违约金吗?
我这几天的工作都是处于被压迫的,因为单位老总讲:如果我在就三月24日前走的话,要支付违约金。这样合理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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