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和缔约过失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一)产生的根据不同。(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三)责任的性质不同。(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五)归责原则不同。(六)构成要件不同。(七)行为形态不同。(八)责任形式不同。(九)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十)免(减)责事由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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