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如题所述

3.0.1 高层民用建筑应依据其功能、火灾风险、疏散难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应遵守表3.0.1中的分类标准。
表3.0.1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 医院
- 高级旅馆
- 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金融贸易楼
- 建筑高度超过10米或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
- 中央及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 网局级及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育教学楼及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金融贸易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育教学楼及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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