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擅自离岗,单位可否向其索赔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本案中,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赔偿损失呢?《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通过该规定,只有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擅自离职的员工赔偿损失,当然,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给单位的工作造成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证据则不能要求索赔。
对于尚未发放的工资,单位是不可以扣的,从法律的角度,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和劳动者向单位赔偿损失是两个问题,单位不可以因劳动者擅自离职而扣发工资,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可以与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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