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有懂关于 《综合工时制度》的问题 谢谢了!!!

我们这里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但是 每天上班8小时 每月是固定只休6天(如果没有法定节假日)
我想请教懂的朋友 这样算是合《劳动法》或者相关规定的的吗? 谢谢了

  前面的一位兄弟我不知道你是怎么算出来的个2424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但不管怎么样,你的“合法”鉴定明显与国家法规不符。

  首先先明确“综合工时制度”并不是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这个只是一种适用于“忙时加班,闲时调休”的工作制度,它必须具备一个周期,在周期内,允许一段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但需要在周期内其他时间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简单点说,就是在一个周期内(比如季度、半年度或年度),上班的总时间需要与其他标准工时人员相同。你们每月只固定休息六天,而一个月按照最少四个周末来算,也有八天的休息时间,如果不给你们另外安排调休,这怎么可能合法呢?

  另外,综合工时制度不是公司想采用就可以采用的,必须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公司须向员工出示政府批复的文件方可实施综合工时制度,即便实施了综合工时制度,也不是可以由公司随意安排加班的,综合工时制度也收到以下限制:
  1、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周期内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根据批复的综合工时制度周期,及时安排员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仍然需要按照法定标准结算未能调休的加班费(具体按照当地政策实施;例如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日常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日常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
  3、国家法定假日是不能调休的,如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需要按照300%的加班费标准结算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平时计件定额的300%结算员工计件工资。这点在哪里都是通行的。

  补充说明:介于 验厂怎么玩 的回答,经仔细阅读,内容的确没什么问题,但是提问者本身没有提及加班费的问题,而你在给出2424小时的所谓“法定工时”也没有加以说明其中包含了加班的概念,容易误导提问者。不过现在既然说明了,那我们的观点基本上就算是殊途同归了,说到底,楼主在目前的“综合工时”下,要么需要给予安排调休,要么按照当地政策给予支付加班费。

  另外说明一点,如果公司的确得到了政府部门的综合工时审批,那么周末的加班并不一定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比如上面提到的上海就是都按照不低于150%支付的,所以加班费是有的,但具体计算方式应参考当地政策。

  以上内容,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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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9
1,以2011年计,365天,法定总工作时间2424小时。
2,以2011年计,你总共上班(365-12*6-11)*8=2256小时,没有超出总工时。合法。
3,关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一般的操作是:八小时之外的加班按1.5倍支付,周六周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2倍,节假日的加班按3倍支付。
回答西装短裤的问题:
1,2011年正常上班时间:249*8=1992
加班时间:36*12=432
年度总工作时间:1992+432=2424小时
2,周末加班可以不补休而支付双倍补偿。
3,“如果不给你们另外安排调休,这怎么可能合法呢?”,这个问题似乎不妥。我的理解是,调休与否和合法与否完全没有因果关系,合法的前提是总工时没有超过法定总工时+加班工资支付得当。
4,如有谬误,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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