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偷税,在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后,企业补税了,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如不属于第二次偷税,一般没有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外,在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永久性差异而补缴的查补所得税款,只调整“所得税”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对相关项目不作调整。对属于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只调整“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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