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执行一半房产,另一半房产给我母亲居住,这样可以吗?

我父母1992年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具体房产分割,02年我父母共同用房子抵押向私人借款给我父亲做生意,并口头约定由我父亲全部偿还该抵押借款,2008年元月29号我父亲单独一人向债权人写了《承诺书》,独自一人承诺2008年2月5日前归还借款。2008年4月我父亲交通事故身亡,2009年3月15日抵押借款的债权人遂起诉到法院并强制执行拍卖全部房产,我父母离婚已经差不多20年,房产证一直都写着我父亲的名字未过户,离婚后我父亲的其他债务我母亲并不知晓,我母亲只知道这笔抵押借款,我母亲是很想要一半房产居住,另一半房产清偿抵押借款,因为房产评估价值为92万,抵押借款本金15万利息17万,一半房产价值也大于抵押借款,且该幢房产为两栋三层楼房组成,两栋楼房中间由天井相隔开(房管所说这幢房产可以分成两份)。我母亲提出卖一半房产就足够偿还抵押借款,且这一半房产光土地价值都足够偿还抵押借款了,另一半房产留给我母亲作为唯一居住生活的房产,我母亲56岁了且生活来源是靠出租该幢房屋。但法院打算全部拍卖,理由是抵押借款我母亲也签字了且房产证是一本证,不能只拍卖一半,要拍卖就全部拍卖。法院这样做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你们可以要求法院只拍卖一半,房产证只有一本,拍卖一半后,房屋的产权证,可以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法院是可以拍卖一半房屋的, 你向法院建议哈,法院这样做不合理。你可以强调你母亲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根据上述法规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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