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和别人打官司,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在庭审室外我和对方的三个儿子发生打斗,双方都有受伤,对方报警我没有报警,两天后我方受伤较重需要伤情鉴定,我去事发所属辖区治安大队申请伤情鉴定委托书,治安大队有当时的出警记录,治安大队负责人说打架事件是在法院发生的已经交给法院受理了,我又去法院要委托书,法院说没权利给委托书,让我去找治安大队。
从打架事件发生到现在已经一个月了,我去法院和治安大队数次,双方都说无权开委托书。在这期间治安大队没有向我调查事件的过程,而法院向我了解了事件经过,给我做了两次笔录。据我了解对方已经做了伤情鉴定,委托书是由治安大队出具的。了解情况后我又去治安大队申请委托书,他们还是让我找法院。
打架后我对所伤部位进行了拍照,还去医院做了检查并有病例(是门诊病例)。
我想知道伤情鉴定委托书应有那方来出?如果双方还不给我该怎么办?时隔一个月我还能做伤情鉴定吗?不做会有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