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高手来

事情是这样的:

7月10日晚我与陈XX发生争执,将其打伤。报当地派出所处理。并带其去医院检查治疗,只有头部有一小伤口。因他本人在输液,所以与其爱人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7月12日陈XX又与他人发生打斗,并动用菜刀。已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7月14日陈XX作了伤情鉴定。

7月20日派出所发放了伤情鉴定通知书,左眼部骨折。鉴定为轻伤。

我对此表示不服。为什么会认定这个轻伤是由我造成的。

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我与其爱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么?

第1个回答  2010-08-02
广东胡律师:

你对对方鉴定的轻伤不服,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你们签的调解协议并不影响公安对案件的立案、侦查,签了那纸调解协议并不就说明万事大吉的,如果对方的伤是因为被你殴打而出现的,如果对方鉴定为“轻伤”,那就是刑事案件了。
第2个回答  2010-08-02
可以要求做伤势形成原因的鉴定。
鉴定到底是你弄的,还是别人弄的。

你们的调解协议不影响公安对案件的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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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08-02
你现在应该是搜集证据【加重部分是别人导致的】,到时他提起民事赔偿时,你在提起反诉就可以了,证明他的伤是和别人导致的,你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就可以了。起诉应该是个侵权之诉。
第4个回答  2010-08-02
你可以向该派出所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的话再向所属公安局提出申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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