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7月10日晚我与陈XX发生争执,将其打伤。报当地派出所处理。并带其去医院检查治疗,只有头部有一小伤口。因他本人在输液,所以与其爱人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7月12日陈XX又与他人发生打斗,并动用菜刀。已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7月14日陈XX作了伤情鉴定。 7月20日派出所发放了伤情鉴定通知书,左眼部骨折。鉴定为轻伤。 我对此表示不服。为什么会认定这个轻伤是由我造成的。 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我与其爱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