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四章 转让定价方法

如题所述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第四章详细阐述了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以及能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法。


合理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关键在于进行可比性分析,这涉及五个主要因素: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如物理特性、质量和范围;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如研发、财务管理和市场风险;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条件和有效期;经济环境,如行业、地区市场和竞争情况;以及经营策略,如创新和多元化策略。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关注交易过程、环节、货物特性和环境的相似性。在比较时,会考虑交易之间的重大差异,并进行合理调整。再销售价格法则关注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计算公式考虑毛利率和成本加成率。成本加成法则是基于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加上非关联交易毛利来确定价格,同样考虑功能风险和成本因素。


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则根据利润率指标和各方贡献分配利润,关注功能风险、经济环境和成本分摊等因素。利润分割法适用于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关联交易。


总的来说,实施办法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定价公正合理,通过对比和分析各种因素,确保税务机关和企业能准确适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以维护税收公平和透明度。
扩展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列十三章,一百一十八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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