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
未经权利人允许对外公布权利人的照片,侵犯的是权利人隐私权,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侵权
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
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
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
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
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
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
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