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副教授离职为何会被索赔违约金?

如题所述

2019年9月,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化名)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被校方索赔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校方称其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

王守正说,自己是在2015年12月评副教授的,期间并未跟学校签署任何关于服务期的协议。对此,南昌某高校在仲裁裁决书中辩称:2018年,学校修订后的公示文件规定“在学校工作期间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以及“同一人员应完成的各类服务期累计合并计算”。学校早前出台的文件也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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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不同看法: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朱利霞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某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如果其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关于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如果以‘全校通行制度’的形式来确定,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并公告或公示,且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人事政策相抵触。”朱利霞说道。

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则持不同观点。她认为,南昌某高校出台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学校工作期间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

校方据此称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评定副教授职称既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又不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应约定违约金。因此该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副教授为照顾父母提调离,5年服务期未满被校方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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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9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有两种形式: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来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马走人。用人单位不但要按时支付工资。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辞职书(最好写成《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

兹有XX部门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都是合法的辞职理由。列举任意一条或两条都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特此通知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单位批准,到时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只不过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基于上述规定,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

兹有XX部门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做好接替工作,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请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三、注意:辞职通知必须确保送达,也就是说要单位签收或挂号信送达,确保发生劳动争议时留有证据。
第2个回答  2020-09-20
被索赔违约金者一般都是签有服务期限协议并对违约金有事先约定,违反了协议对方可以要求按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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