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如题所述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设立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且我国《民法通则》、 《担保法》,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但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目前我国法律未作详尽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理解不一,追偿份额差距悬殊,给审判实务带来诸多不便。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须履行了义务。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根据连带关系行使的追偿权可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追偿的份额非常明确,容易划分。然而在部分追偿权的情况下,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这个份额的多少和怎样划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有的学者提出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运用公平原则来均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各个连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学者提出按照过错程度来划分份额。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若是过失,还要考虑责任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知识水平甚至职业来区分过失的程度,是重大过失还是轻微过失,从而划分追偿份额。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过错程度,既要保障各责任人的公平和利益均衡,还要考虑各责任人之间的过错程度,遇到较为复杂和典型的案件,还要考虑根据其他情况来判定,例如教唆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由教唆人承担,不产生追偿;或者例如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案件,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总之,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照多种标准,正确运用,以保障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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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1
  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须履行了义务。

  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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