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如何进行

如题所述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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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2


保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一、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二、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

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三、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扩展资料

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担保合同中,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对于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区分情况予以对待:

一、如果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保证债务的,其大于部分无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二、如果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则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保证债务。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份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分别申报债权,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1、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追偿权作为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

2、主债务人破产时,尚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预期的追偿权作为破产清算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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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24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担保债务常常存在争议,债务人违约给担保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对担保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进行追偿
担保可以分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追索权的范围一般包括: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保证人追偿权本质上是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人追偿权是由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新近确立的一项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分别适用。保证人追索权的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期限。但是,高等人民法院对担保法某些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在诉讼时效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担保人追索权时效实际上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时效,即保证人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满两年。
二、担保人要求债务赔偿的条件
根据民法及其判例的规定,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一种委托关系。索赔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担保人有支付担保债务的担保行为。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债务后,担保人未来的追索权转为已授予的追索权。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时,不产生担保人追偿权;因担保人努力免除债务人债务,不产生担保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担保人的担保债权授予担保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时,担保人具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二,担保人的履行免除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算责任被担保人的清算行为部分或者完全消除的,担保人可以在清算范围内行使追索权。
第三,担保人对无过错、无赠与意义的担保负有责任。担保人过失的,不受债务人委托而不以清偿行为依据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因过失清算而丧失的利益,没有追索权,而且债务人委托清算行为的担保人也没有追索权。
延伸阅读: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责任
担保中的保证人是连带债务人吗
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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