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的是“设定乙方基本工资2000元/月,岗位工资为3000元/月,工龄工资总额为1000元/月。”其他什么都没说,也没提税前税后,之后实际到手的每个月的工资都会减少400-700元不等,公司说是用来纳税和缴纳社保了,这合法么?可不可以申请赔偿?
假如是社保扣的,但是合同里没写呢?就是默认同意?
我和我三个同事是我们公司最后剩下的员工,公司马上就要倒闭了。您说的“实际工资一般都是等于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加奖金+全勤奖-应扣工资(请假 罚款等)-应缴纳的统筹养老金(一般公司承担百分之八十,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除外)。”这条是不是应该在合同里写明?
而在我的合同里只提到了”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这三部分,其他都没写,也没有和我协商过,就自动在每个月划去了养老金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