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工作17年,未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未买社保,如果辞职走人工厂需不需要赔偿?

我妈妈在常熟一家工厂工作了17年,一直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每天上班12个小时,白班夜班轮班倒,全年无休。现在厂里效益不好,老板经常找茬,我妈不想做了,请问如果走人的话有没有赔偿??我妈今年54周岁了。

有赔偿,但不可以主动辞职。
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双倍工资。

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电话12333,这个电话可以给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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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8
工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社保费。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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