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周期 劳动合同约定当月工资次月10日前支付,例如2017年1月工资2

工资发放周期
劳动合同约定当月工资次月10日前支付,例如2017年1月工资2月4日发放,2月工资3月10日发放,3月工资4月8日发放。根据《工资支付条例》及《劳动法》工资发放周期为30天,那2月4日至3月10日超过了30天,这样有风险吗?算不算无故欠薪?

工资必须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理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福建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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