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与停职的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一些原因,被公司停职.
而且已经有两个多月没有发放工资.
公司以一些莫须有的罪责强加给我的朋友,对其进行责难.
并且要求写检讨,拒付工钱.
我的朋友已经不想再做下去了.
我想问:所谓的停职是否与辞退同一个性质?
我的朋友能否拿到公司的违约金?
可否依靠劳动局进行制裁?
该怎样向劳动局投诉?
谢谢!
请3楼的朋友在帮我解答一下,
因质量问题被停职,冻结工资还要罚款,我朋友
该怎么办?

首先,停职不等于辞退,你朋友如果贸然递辞呈是很难拿到经济补偿金的。至于违约金,先要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即使有约定,也要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判断能否拿到。

然后我们来看现在的实际问题。
1)拒付工钱是违法行为。公司可能会以你朋友违反内部管理制度为由拒发工资,但是只有在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才可以扣工资,而且月扣除额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部分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依据参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虽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但既然是单位不许你朋友上班,又不予以辞退,那当然是不合理的。
2)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克扣工资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直接找劳动监察比较经济,不需要诉讼费。如果不行,也可以再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注意,仲裁时效是60天,自劳动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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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什么叫克扣?除了以下四种情况都叫克扣。1)扣税;2)扣社保费;3)员工被法院判决应支付赡养费、抚养费,而由单位代扣的;4)其它。这个其它又一般是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赔偿,但是同样,要受到两个限制:1)月扣除额不超过月工资20%;2)扣除后剩余部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所以很明显,鉴于“质量问题”是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得而知,即使确实造成经济损失,若不符合十六条的规定,都是克扣劳动者工资。这样劳动者既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劳动监察的时效是2年,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
IMPORTANT:若劳动监察处理后,而你不满意结果,只要还在60天有效期内,你就还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受理后,即使你不满意结果,也只能沿着民事诉讼的一条路打下去,劳动监察不受理仲裁受理过的案子。所以,如果时间来得及的话,你朋友可以先去监察那里投诉下看看,反正不需要花钱,很合算的说。

参考资料:http://www.64365.com/2005/law/g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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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17
停职是玩给别人看的,辞退要真些
第2个回答  2007-05-17
停职是公司的内部决定,虽是停职,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资,但仍须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给你朋友.

停职跟辞退还是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辞退是解除劳动关系,而停职只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处罚决定而已.

另,如果你朋友若对停职的公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供你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工作证明,还有公司决定.如果没有,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然后要求撤销公司停职决定,但应该说意义不大,如果都闹到那份上了,就应该要辞职了.

而现在公司并无主动将你辞退,并不存在着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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