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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四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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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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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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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个体户占道经营要受处罚吗?最高处罚多少钱?城管这样的处罚合符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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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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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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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
六章法律责任
答: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
市容的
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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