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七章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