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土地分类》对农用地概念内涵有哪些扩展?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该条同时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新的《土地分类》。该《土地分类》对农用地的概念内涵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即:“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同时规定:“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和晒谷场等用地。”
可见,新的《土地分类》对农用地的概念内涵进行了扩展,主要是:①将园地明确确定为农用地范围;②增加了其他农用地部分。除了将原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确定为农用地范围外,还将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和晒谷场等用地也确定为农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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