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的两分、三分息还能要回来么?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20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这是什么意思呢?

原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的说,就是约定的三分息,给了就给了,但是超过三分息的要直接抵本或者还给债务人;但是如果从没有给过利息,法院将会按照两分息来判决。

但是现在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统一调至当前一年期LPR的4倍,以2020年8月20日公布时的数据为准,一年期LPR是3.85%,4倍也就是15.4%,折合月息约为一分二。

规定发布后,周围有许多人咨询我会不会影响他们的诉讼?

根据湖南高院公众号发布的观点:

第一种, 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如果你的案件已经起诉、正在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或者已经审理完毕的,都是适用之前的规定,不适用新规,也就是你们仍然可以主张以两分息和三分息为基准。

需要提起注意的就是第二种, 你虽然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约定的是两分或三分息,但是没有起诉的!
如果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滞纳金、中介费、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除去本金外总共支出的费用,再结合借款期限,如果已经支付的费用综合年利率超出了15.4%,那么债务人多支付的部分是可以要求抵本的! 所以债务人如果此时来与你沟通协商,也一定要引起注意。因为即使诉诸法院,二分息和三分息将不再被支持,且除本金外已支付的费用年利率超出15.4%是需要抵本的!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我的时候,表示对新规的不理解。他们中不乏借钱给别人时也有对外借款,甚至有人是将买房买车的资金基于朋友道义出借,至少想着可以拿点利息,但是过了多年,这点利息不仅不能买房,而且本金还不一定能回来。

那么小律只能奉劝大家一句:借款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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