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人员退休后复查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按照新认定的伤找等级应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吗?何依据?

如题所述

没有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享受。
虽然,从法律规定上讲,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鉴定结论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已经退休的五级伤残工伤职工而言,只有旧伤复发工伤医疗待遇,该待遇与九级工伤没有区别,。因此,没有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