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童工问题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标准有何差异

如题所述

国际劳工标准的由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所谓的“劳工标准”推行“社会标签”计划,对劳工标准不同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行区别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所谓社会条款,是一些国家企图利用统一的劳工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建立的一种非关税壁垒。发展中国家抵制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劳工标准”,同时,为缓和与发达国家的对立,1996年12月9日,在新加坡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以下共识:(1)各会员国已签署联合国人权宣言;(2)国际劳工组织(ILO)为讨论劳工议题的主要场所;(3)无意使用贸易制裁手段。在此基础上,新加坡部长宣言对劳工标准作以下重点宣示:(1)强调遵守国际承认的国际劳工标准;(2)国际劳工组织为建立及处理劳工标准的适当机构;(3)相信贸易所造成的经济成长与贸易自由化将有助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提升;(4)使用劳工标准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应加以拒绝。
从上述有关劳工标准国际公约的内容可以看出,禁止使用童工是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最重要的是两个公约:(1)关于最低就业年龄方面分别于1919年、1920年、1922年、1932年、1936年、1937年通过了10个公约,1973年将上述10个公约合并,重新通过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其建议书;(2)1999年通过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8年我国正式加人《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作出以下承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2002年6月我国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我国批准加入上述公约,表明我国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立场和与国际社会一起与童工现象作斗争的决心。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确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并确定了禁止使用童工、介绍使用童工以及对违法使用童工的赔偿、处罚等法律制度。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内容从多方面体现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其建议书的主要规定。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确立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法律制度。1998年我国正式加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承诺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这一规定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中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以及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低就业年龄为15周岁或者低于15周岁的规定相比,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标准在国际上是偏高的。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确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并确定了禁止使用童工、介绍使用童工以及对违法使用童工的赔偿、处罚等法律制度。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内容从多方面体现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其建议书的主要规定。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确立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法律制度。1998年我国正式加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承诺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这一规定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中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以及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低就业年龄为15周岁或者低于15周岁的规定相比,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标准在国际上是偏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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