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和某公司解除合伙关系,并达成补偿协议。现按退货补偿诉讼,法院认定属劳动纠纷,要求仲裁前置。仍然认为是退伙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退货补偿仲裁,被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现向法院提起解除劳动纠纷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法院受理,对方律师称:退伙属民商事范围,劳动仲裁委当然裁定不属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我起诉,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正确?
我一直认为是合伙补偿纠纷所以一直按退货补偿为诉求诉讼,经法院释明属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后更改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诉请对方按协议补偿房产,但对方律师提出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必须走前置程序。但是我已经以退货补偿申请过劳动仲裁委仲裁,请问还需要另外以协议内容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仲裁吗?
追答能讲讲你是退伙,怎么还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没看懂你说什么,是在回答我的问题嘛?
追答你问的不是劳动纠纷前置程序问题吗,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追问,对待别人的帮助要有一点感恩的心,尊重别人,就是在尊重自己。
追问我很尊重自己,也希望尊重你!你看看我的问题和你的回答。你的答案不是在回答我的问题。请你认真看看,“尊重别人,就是在尊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