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前置程序问题

2011年和某公司解除合伙关系,并达成补偿协议。现按退货补偿诉讼,法院认定属劳动纠纷,要求仲裁前置。仍然认为是退伙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退货补偿仲裁,被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现向法院提起解除劳动纠纷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法院受理,对方律师称:退伙属民商事范围,劳动仲裁委当然裁定不属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我起诉,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正确?

  一、劳动纠纷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程序,这种程序并不是一定要执行的,仲裁只是为了解决法院的负担,并不是一定先走仲裁在上法院的。
  二、劳动纠纷前置定义: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
  三、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此规定,有理由认为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的。
  2、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是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人;仲裁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原则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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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24
你好!
你描述的有点简单,能说详细一点吗?
事是一件事,但起诉理由不对的话,有被驳回的风险,退伙属于民商事范围,不用仲裁前置,你的意思是你们已经达成退伙一致意见,并签订了退补偿伙协议,现在是因为对方没有按照补偿协议履行而发生纠纷,因而你起诉是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这是劳动纠纷,需仲裁前置,你的理由不对,对方提的异议是对的,你应该以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为由起诉,这是合同纠纷,当然不用仲裁前置。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追问

我一直认为是合伙补偿纠纷所以一直按退货补偿为诉求诉讼,经法院释明属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后更改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诉请对方按协议补偿房产,但对方律师提出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必须走前置程序。但是我已经以退货补偿申请过劳动仲裁委仲裁,请问还需要另外以协议内容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仲裁吗?

追答

能讲讲你是退伙,怎么还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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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2-09

第3个回答  2014-03-23
根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纠纷案件必须先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时,再向法院起诉,这说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追问

没看懂你说什么,是在回答我的问题嘛?

追答

你问的不是劳动纠纷前置程序问题吗,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追问,对待别人的帮助要有一点感恩的心,尊重别人,就是在尊重自己。

追问

我很尊重自己,也希望尊重你!你看看我的问题和你的回答。你的答案不是在回答我的问题。请你认真看看,“尊重别人,就是在尊重自己”。

第4个回答  2018-04-18
《游子意》:萋萋芳草缀野花,楚楚落叶万点鸦。洞天难留游子意,一线情思系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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