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吗?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合法...

如题所述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如果象你所说的你们那里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是不合法。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六)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规定:“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你们那里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职责,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违法的。 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你们那里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纠正。为了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我建议你们自行举行业主大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严重不称职,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批准,由业主委员会解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 对现在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其失职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