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区别

如题所述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区别如下:
1、制度定义不同。综合工时,就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就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在正常的状况下,一般员工从业作业的时间的制度;
2、实行制度不同。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公司报检本地县区人力资源保障准许,没经准许,不可以随意不断扩大。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之为标准工作制度,在我国当前采用的是每日工作中8小时,每星期工作中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一切单位和本人都不可私自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
3、工时指定适用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指因工作内容独特或者受时节及自然条件限定,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工作,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工程建筑,度假旅游等岗位。但其均值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规定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4、工作时间计算不同。标准工时,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每日8钟头制。而综合工时,是按领域的季节性区划,工作时间能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实行以上要求,但全年度均值出来仍要符合要求。综合工时制就是指各自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5、推行工作制度不同。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别制度工作中日与公休日。标准工作制是由法律明确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中日日数,并规定各用人公司和一般员工广泛推行的基本上工时制度。
综合时制的内容如下:
1、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其实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并且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等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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