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如题所述

宁波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主要关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专业规划和设施设置标准,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强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如未达标,将被要求限期改正。环境卫生设施在建设过程中,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对于新建或改建设施,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需参与规划审查、施工监督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国家建设标准,不合格者需整改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公共场所、建筑工地和船舶码头的环境卫生设施配置都有明确要求,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违反者将被要求改正,严重者将面临罚款。产权单位有责任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确保其整洁、完好和有效。


在公共厕所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上,第四十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改变设施,如侵占、损坏或封闭,都将面临法律制裁。如果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施,必须先提交拆建方案,经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建。


总的来说,宁波市的条例详细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以确保城市的整洁和公共卫生。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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