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二章 备案申请

如题所述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法人实体,均可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合法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土地须稳定并连片,周边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土地面积需符合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标准;
    空气、土壤和灌溉水质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原料质量的污染源;
    设有专门部门或专人管理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配备适宜的存放场所,投入品需符合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法规;
    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疫情监测、有毒物质控制和生产追溯记录等;
    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备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还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在种植季节开始前三个月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所需材料包括: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合法使用土地证明及种植场平面图;
    土壤和灌溉水质检测报告;
    种植场的各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资料;
    负责人或经营者及植保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植保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种植场使用的农业化学品清单;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材料,所有资料需由申请人单位盖章。

扩展资料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12年第56号公告发布。《规定》分总则、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监督管理、上报和公布、附则6章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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