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给法学界出难题」的案件?

如题所述

1、有人把你人肉搜索出所有的身份信息,然后发到网上让网民对你网暴,你去法院要怎么起诉?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就有了“人肉搜索”这个词。但我国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是姜岩自杀事件引起的王菲(不是王靖雯)被人肉搜索后维权案。

北京女白领姜岩怀疑丈夫王菲有外遇,在自杀前两个月,她通过“北飞的候鸟”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在博客上连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认为王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等等。
姜岩自杀前,把博客密码告诉了一个网友;自杀后,该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再之后,大旗网、天涯社区以及“北飞的候鸟”博客上都出现了该事件的相关专题文章,甚至有声讨王菲的文章,相关文章里披露了王菲的详细个人信息。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辱骂王菲,甚至前往现实中王菲的信息进行骚扰。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但此时就发现一件很尴尬的事情:这个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王菲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其隐私权被侵犯。但是翻开法律,“隐私”这个词,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律师法》等几十部法律里都有使用,但是偏偏就是最重要的《民法通则》里面没有。

这个问题,司法实务中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隐私权解释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所以最后这个案件,是以“名誉权”纠纷来审理的。

一直到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才正式确立了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并且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规定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后,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里面,也正式把隐私权与名誉权并列为公民的权利之一。

在去年公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才正式、完整地对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了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宣传# 1/1

2、“蛋壳脑袋”案怎么处理?
所谓“蛋壳脑袋”,即被害人的身体有异于常人,脑袋像蛋壳一样脆弱,在遭受同等外力伤害时,可能一般人不会受太严重的伤害,但“蛋壳脑袋者”却可能重伤甚至死亡。

这种轻微暴力致异常体质者死亡的案件要如何处理,法学界至今也没有明确、无争议的答案。

这类案例非常多,不去详细列举某一例了。而且随便一搜就有大量的相关文章。简单来说,实务做法首先还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才有极少数案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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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4
1、有人把你人肉搜索出所有的身份信息,然后发到网上让网民对你网暴,你去法院要怎么起诉?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就有了“人肉搜索”这个词。但我国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是姜岩自杀事件引起的王菲(不是王靖雯)被人肉搜索后维权案。
2、“蛋壳脑袋”案怎么处理?所谓“蛋壳脑袋”,即被害人的身体有异于常人,脑袋像蛋壳一样脆弱,在遭受同等外力伤害时,可能一般人不会受太严重的伤害,但“蛋壳脑袋者”却可能重伤甚至死亡。
3、非法经营的“限制买卖”要不要明文规定?这是个很早就存在的问题,在王力军玉米案中尤为典型,但可惜的是,当时无论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也都仍然没给出明确的答案。
4、上诉不加刑,抗诉是不是一定可以加刑?这是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5、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废死?
这个问题一直都在争议,但矛盾和社会舆论比较激烈冲突是发生在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的审判期间。
6、于欢案
具体案情不写了。

总之就是,这是个在理论上完全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它给法学界出的难题是:各位学者都必须变着法子来论证这个案件成立正当防卫,二审法院判得好、判得对!
第2个回答  2022-01-14
河南洛阳种子案

2001年5月22日,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没有履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第3个回答  2022-01-14
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总金额为人民币6983.0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关于本案定罪问题。首先,被告人邹晓梅采用秘密手段,换掉(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秘密换掉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经处于确定 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换掉(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支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已有。

第三 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所谓“诈骗”,即有人“使诈” 有人受骗。本案被告人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或隔空(网络电信)接触,除了换掉二维码外,被告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让顾客扫码支付,正是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综上,被告人走小妹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换掉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第4个回答  2022-01-14
在日常生活中,法学界的难题案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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