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如题所述

维修基金不交的后果是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房手续,购房者也就无法交房了。
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若要使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才行。
使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1、若是小区内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话,要使用维修基金,则是由物业提出建议,而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那么要使用维修基金的话,则由相关使用人提出;
2、维修基金是使用于公共部位维修,需要由维修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进行商讨,并且其中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使用;
3、在决定了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之后,还需由组织方制定使用的方案,并且相关的材料提交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然后申请列支;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是完全属实的话,则会向专户管理的银行发出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通知;
5、专户管理银行在受到通知之后,且确认无误后,便会同意划款,将住房维修基金打到维修单位的账户中。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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