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偷偷拍照;后员工提出仲裁单位不承认,照片可作为证据吗?应如何答辩?

单位将员工叫到人资办公室,让员工签收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公章),通知书上要求于2月14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但员工当时因单位未写清楚赔偿事宜拒绝接收,因为不懂法也没敢签字签收,只是对通知书偷偷拍照了。(当时在场的只有人资人员,不可能为员工作证。)
事后员工同意签收,请单位再发,但是单位咨询了律师因怕员工诉讼也未再送达,也未给员工安排工作,只和员工沟通过一次赔偿问题,但一直未达成共识。员工一直等到2月14日,单位依然没有结论,不肯给钱也不给安排工作,还扣下一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员工于2月17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并于2月19日诉讼立案通知后不再到单位上班。现一直在等开庭。
3月突然又接到单位快递通知3日内上班,否则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1、请问员工当初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的照片能作为证据吗?
2、员工提起诉讼后,公司拒不承认。理由是:说当初只是协商,因员工不同意就收回了,并未强制送达。通知书应当以单位发出,员工知晓时即为成立吧?不能是单位想证明送了就送了,想证明没发就没发吧?
3、开庭时面对单位的不承认,应该如何答辩?除了照片外,用那些法律条款比较有效?
4、后单位又发到岗通知,要求员工回去上班,否则以员工不再上班,提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前两条成立,这个通知就不用理睬吧?
马上开庭了,有点担心,请帮助!谢谢!

第1个回答  2014-03-22
看不到文件原件,仅是初步解答
1、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很弱,需要由其他佐证。
2、如果单位承认向你们递交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相当于已经送达,而非协商。
3、至于如何答辩,需要结合整个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4、如果认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已送达,则后面的通知就不产生效力。
有点紧张正常,但应勇敢与智慧在面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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