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4年10月31日开始与某某公司签合同开始工作,有社保,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是到了2月28日节后第一天上班,突然说我技术不合格,不予转正,予以辞退,HR以春节休假照常发试用期工资并且多给我发1000元年终奖为诱饵,骗我写下自愿辞职书。我是做软件的,工作这四个月非常辛苦,经常加班,还有好几天倒休假没有休呢。我现在感觉很冤枉,而且被别人告知公司有以下违法
:1.以技术不达标为由突然辞退我违法。2.第4个月不应该是试用期工资.。3.辞退我不给补偿金违法。但是,由于我被HR花言巧语蒙骗写下了自愿辞职书,请问我现在是否还可以维权?
刨除自愿离职书的因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是否还应补偿一个月工资?
追答书证证明你自愿离职,那么除非你有反证才能推翻。
在证据对你不利的情况下,30天未通知提前解除这个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