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

我来上班三个多月了,使用期工资是4000,当时面试签合同的时候说好过了试用期工资是加500或者1000的,当时签合同法的时候我就先写了试用期的,正式的工资还没有写,结果,等我去拿正式工资的时候被告知还是4000,这让我很恼火,财务说没错,后面她拿合同给我看,我看到正式工资那里居然写的也是4000,这到底应该怎么做,让我没有心情再上班,他们是否违法了?

劳动者工资有双方参照本地区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和试用期的工资,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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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0
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80%,以及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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