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房”就是“巡捕房”,是上海公共租界的警察机构(警察称“巡捕”),总巡捕房设在福州路,分设捕房十余处,一律冠以所在地名,如“老闸捕房”、“新闸捕房”、“嵩山路捕房”、“杨树浦路捕房”等等。不论总巡捕房或分设的捕房,均可把每天拘捕的案犯,连同查获的赃证,于翌日上午八时许解送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每天安排六个刑庭推事,分别在六个法庭里审理。
捕房解案不用起诉书,只有“解案单”,记明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简明犯罪事实及所触犯的刑法条款,附送指纹单,并注明
有无前科(“前科”就是该被告以前的犯罪纪录)。有赃证的,一并解送,并附赃物清单和证物清单。
对于捕房解送的刑事案件,法院推事依法审讯,认为罪证确凿,即依法判刑;认为罪嫌不实,当庭宣告无罪释放,如认为有再行调查必要,准许捕房把被告带回,定期再审。
解案捕房代表,就是这个捕房管理司法工作的负责人,该由检察官做的事,都由捕房代表做了,所以法院里的检察官,很空闲,除验尸外,几乎无事可做。
解案捕房代衰,身穿中国律师制服(黑衣白边),坐在律师席上,人们把他们称为“捕房律师”。他们自己以律师自居,法院椎事电只把他们当律师看待。这些捕房律师,都是捕房聘请的在中国政府领有执照、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的中国人,绝大多数是上海东吴法科大学的毕业生。这个大学是教会办的法科大学,以研究英美的法律为主(准备留学英美),也研究中国法制。英美的法系不采取检察制度,公诉由警察机关提起,我国则采取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公诉由检察官提起。上诲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采取捕房律师制度,是当时全国司法制度中的畸形状态,反映了国民党政府所谓“收回法权”的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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