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捕房这个名称的来历?

为什么不叫巡捕局?

  “捕房”就是“巡捕房”,是上海公共租界的警察机构(警察称“巡捕”),总巡捕房设在福州路,分设捕房十余处,一律冠以所在地名,如“老闸捕房”、“新闸捕房”、“嵩山路捕房”、“杨树浦路捕房”等等。不论总巡捕房或分设的捕房,均可把每天拘捕的案犯,连同查获的赃证,于翌日上午八时许解送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每天安排六个刑庭推事,分别在六个法庭里审理。
  捕房解案不用起诉书,只有“解案单”,记明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简明犯罪事实及所触犯的刑法条款,附送指纹单,并注明
  有无前科(“前科”就是该被告以前的犯罪纪录)。有赃证的,一并解送,并附赃物清单和证物清单。

  对于捕房解送的刑事案件,法院推事依法审讯,认为罪证确凿,即依法判刑;认为罪嫌不实,当庭宣告无罪释放,如认为有再行调查必要,准许捕房把被告带回,定期再审。

  解案捕房代表,就是这个捕房管理司法工作的负责人,该由检察官做的事,都由捕房代表做了,所以法院里的检察官,很空闲,除验尸外,几乎无事可做。

  解案捕房代衰,身穿中国律师制服(黑衣白边),坐在律师席上,人们把他们称为“捕房律师”。他们自己以律师自居,法院椎事电只把他们当律师看待。这些捕房律师,都是捕房聘请的在中国政府领有执照、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的中国人,绝大多数是上海东吴法科大学的毕业生。这个大学是教会办的法科大学,以研究英美的法律为主(准备留学英美),也研究中国法制。英美的法系不采取检察制度,公诉由警察机关提起,我国则采取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公诉由检察官提起。上诲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采取捕房律师制度,是当时全国司法制度中的畸形状态,反映了国民党政府所谓“收回法权”的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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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25
巡捕房

旧时租界里的警察机关。《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回:“恰好第二天是礼拜,第三天接着又是 中国 皇帝的万寿,会审公堂照例停审,可怜他白白的在巡捕房里面关了几天。” 周立波 《第一夜》:“从下午两点被捕的时候起,工头引去搜住所,包探带去拍小照,回到巡捕房来搜身体、打手印、问口供,一刻没有休息过。”

房在明清指地方官署及办公处所 如 吏、户、礼、兵、刑、工 六房


官署及办公处所 [government organ]。如:房科(旧时官衙里的下级办事人员);房省(宫室,官署)。又指明清乡、会试分房阅卷处所。亦指分房阅卷的同考官。如:房书(八股文的选集,所选的是进士的文章);房考(亦称“房官”。明清时乡、会试时分房阅卷的考官);房差(房考官的差使)

局在古代只有北齐指地方官署

官署 [bureau]。北齐时,门下省统辖尚食局、尚药局等六局。今政府机构,属部、省、县下的单位,也称局。如:交通局;邮电局;局卡(收商税的机构);局司(官衙的主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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