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如题所述

上交所投教专员

操纵市场,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是我国《证券法》《刑法》严厉打击和规制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新《证券法》结合近年来操纵市场监管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规定:

一是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将采取了操纵市场交易手段,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操纵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加强法律约束。

二是将四类近年来新出现的、对市场危害较大、投资者反应较为强烈的操纵市场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包括:(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俗称“幌骗操纵”;(2)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信息型操纵”;(3)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4)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即“跨期现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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