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在丰富监管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如题所述

新《证券法》充分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境外市场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措施作了进一步充实、强化。

其一,列入证券监管目标和职责。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纳入证券监管目标,将“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增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二,完善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报送文件和资料措施,将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纳入扣押范围,允许查询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扩展冻结查封、和限制交易的批准主体范围,延长了相关实施时限,增加通知实施边控的措施。

其三,规定了专项的行政监管措施。规定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其四,完善了其他监督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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