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专门法律研究

如题所述

俄罗斯矿产资源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产品分成协议法》、《贵金属与宝石法》、《大陆架法》等。

(一)《产品分成协议法》研究

现行的《产品分成协议法》最初于1995年颁布,经1999年1月7日第19号联邦法,2001年6月18日第75号联邦法,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2004年6月24日第58号联邦法,2004年12月29日第199号联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1.主要内容

该版《产品分成协议法》,除序言外,共3章26条,现将各章、条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序言:明确了立法宗旨及目的。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5条。

第1条:规定了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衔接,以及本法律在“签订、执行、终止产品分配协议过程中出现的关系”方面的优先地位。

第2条:明确了产品分配协议的合同性质,合同双方———俄罗斯联邦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合同成立条件、按本法提供使用权的矿区名单的确定程序、附加条件、占可提供矿区比例、可纳入产品分成矿区名单的原因等。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及本法对其生效之前签署的协议不具追溯力。

第3条: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详细情况,并对特例进行说明。

第4条:规定了依法提供矿区使用权、办法许可证及其相关要求。

第5条:规定了协议有效期及其延长期限。

第二章: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共包括18条。

第6条:规定了协议签订程序,包括:签订时间、参加人员、特定情况的补偿、批准程序;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成立时间及有关费用来源;明确了签订协议国家一方的决定者和履行着,以及要求协议双方应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且各项条款应与竞标或拍卖条件吻合。

第7条:规定了工程执行条款。包括工程执行过程要按协议规定的条件执行、要遵守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规则并承担协议必须规定的义务。规定了聘用俄方人员、使用俄方设备的比例;规定了有关安全、环境、国际惯例、加入世贸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条件;同时还规定了投资人与其委托协议操作人的关系及投资人使用地块的大小、期限等内容;协议工程需经联邦有关部门评审。协议双方应成立委员会负责工程实施的协调。

第8条:规定了产品分配程序与条件、总产量及价值、不同情况下补偿给投资人的产品最高比例。

第9条:规定了投资人对依分成协议获得矿产品具有自主支配权。

第10条:规定了国家份额在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的分配规则———等值分配。

第11条:规定了财产、信息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及财产权的转让办法。

第12条:规定了投资人在矿产品运输、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权利。

第13条:规定了投资人履行协议时税费的种类及税费计算方法。

第14条:规定了财务核算与制作报表的具体要求。

第15条:要求在俄罗斯及国外开设专用账户。

第16条:规定了投资人按协议转让权利与义务的条件及要求。

第17条:规定了协议变更的具体条件及例外情况。

第18条:规定了投资人依协议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受国家保护及其例外情况。

第19条:规定了执行国家监督的机关、程序、权限及对产品分成协议工程进展报告的审查程序。

第20条:规定了协议双方的责任、法律依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及联邦与联邦主体的分配办法。

第21条:明确了终止协议的几种情况。

第22条: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几种途径。

第23条:规定了在同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签订的协议,国家放弃依法可享有的多种豁免权。

第三章:尾则,共3条。

第24条:确定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第25条:明确了本联邦法生效日期。

第26条:规定了将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与本法一致及其期限,明确了提交本联邦法使用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草案时间。

2.修改情况

现行的《产品分成协议法》最初于1995年颁布,后经过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的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该法增加或补充的条款如下:

(据1999年1月7日第19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4条10款,主要内容包括:有关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应符合联邦法、其使用权也需依联邦法处置;规定了确定产品分配协议名单矿区及其使用权的程序,明确了纳入该名单的矿区不超过国家储量平衡表的30%;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及本法对此前签署的协议不具追溯力。

对有关拍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初始条件、特殊情况补偿、履行协议参与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协议工程施工的有关情况。

规定了协议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监督的机关及有关协议监督的审查程序。

(据2001年6月18日第75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2条,共2款,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协议约定的产品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及有关财务核算事宜。

(据2003年6月6日第65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9条,涉及19款,是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修改最多的一次。

主要内容:

规定有关产品分成协议的条款应符合联邦法、其使用权也需依联邦法处置。

对协议一方的投资人进行了界定。

对有关拍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初始条件、特殊情况补偿、履行协议参与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签订某些重要矿区及修改补充本协议的法定程序。

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成立时间及有关费用来源;明确了签订协议国家一方的决定者和履行者,以及要求协议双方应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且各项条款应与竞标或拍卖条件吻合。

规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俄方材料设备技术装备不得低于70%,及俄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贸组织的协议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产品分配的双方份额、确定程序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明确了履行协议时需依法进行税费计算、履行支付程序、缴纳税费种类。

规定了协议的有关财务核算事宜,及使用外币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

要求增加开设工程专用账户。

补充规定了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

(据2004年6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

共修改了5条,涉及6款。

对协议一方的代表,俄罗斯联邦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拍卖条款中增加了规定———履行协议时需有俄罗斯司法人员参加,其职权由政府确定。明确了协议一方的俄罗斯联邦履行机关。

对所生产产品中国家份额的分配和销售份额作了补充规定。

综上所述,《产品分成协议法》增加的或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

1)对签订及履行产品分成协议的步骤与过程,明确要求依该法办事;

2)对确定符合产品分配协议名单的矿区的条件、比例、确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3)明确规定了产品分配协议的协议双方或其代表;

4)对工程执行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5)对产品分配及其所有权、国家份额及销售、履行协议时的税费、财务核算、银行账户进行了详细修改;对协议监督和终止协议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该法删除的条款如下:

(1)第2条第5款

在个别情况下,根据本联邦法提供矿区使用权的矿区名单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和有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加以确定,可不经过联邦法批准,如果这些矿区包含下列矿产地:

可开采矿产储量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

矿产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主矿矿产储量在50吨以下的金矿;

矿产储量在1吨以下的砂金矿;

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

(2)第6条第2款

在下述条件下,可不经招标或拍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会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决定签订协议。这些条件是:

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安全利益要求同具体的投资人签订协议,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2条第3款制定矿区名单的联邦法规定了相关的原则;

如果已经公布的招标或拍卖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参加而宣布不举行这种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参加这一招标或拍卖的投资人按招标或拍卖条件签订协议;

在该联邦法生效之日,该投资人已经是矿产使用人,他按该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不同于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勘探、开采矿产。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同上述矿产使用人签订协议,也可以同该矿产使用人参加的其他法人或法人联合体签订协议;

根据同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协商,在该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已同投资人开始起草协议草案的谈判;在前述条件下,双方在协商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但不得晚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有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年之内。

(3)第7条第2款第5段

实施协议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先进工艺,必须按招标原则购置;在此,俄罗斯商品(设备、技术工具和材料)与同类外国商品在可靠性、安全性、质量和供货期方面应当具有竞争力。

(4)第10条第2、第3款已删除

划拨为联邦所有的那部分产品可按联邦政府制定的办法用于联邦需要,产品的销售进款计入联邦预算。

划拨到有关联邦主体的那部分产品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办法加以使用。

(5)第15条第2、第3款已删除

投资人有权在这些银行账户上存入或取出按协议条款出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品获得的外汇,有权通过这些账户支付与完成协议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及支付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并有权自由支配账户上的剩余资金。

投资人以及根据同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参加完成协议工程的法人(协议操作人、承包人、供货人和承运人等)因完成协议工程而获得的部分外汇金额可以不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上进行出售。

综上,该法删除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不经过联邦法批准,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矿区名单的条件;②不经过招标或拍卖,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矿区使用权的条件;③投资人在资金、外汇使用时的一些规定;④其他不够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该法的多次修改,使其强化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使其具体条文更加明确和细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也限制了投资者的自由度。

3.简评

《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俄罗斯在分成协议条件下,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及有关活动方面,调节国家与国内外投资者合同关系的联邦法。该法明确了联邦矿区列入产品分成协议矿区和申请使用条件,简化了投资者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在税费征收方面,即大部分税费被按产品分成协议支付的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俄罗斯矿业吸引外国投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贵金属与宝石法》研究

现行的《贵金属与宝石法》最初于1998年颁布,经1999年3月31日第66号联邦法、2002年1月10日第5号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第15号联邦法、2004年11月2日第127号联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5号联邦法、2005年7月18日第90号联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版本。

1.主要内容

《贵金属与宝石法》包括序言等共9章32条。

序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及调整对象———有关贵金属与宝石矿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加工及流通领域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4条,共4条。

第1条:明确了本法采用的基本概念。

包括:①贵金属指金、银、铂和铂族金属(钯、铱、铑、钌和锇)及其各种存在形式;②宝石指天然金刚石、翡翠、红蓝宝石和紫翠玉,以及天然珍珠和特殊琥珀。

还包括贵金属与宝石开采、加工,精炼贵金属、宝石再利用、贵金属与宝石的使用、专门核算、相关业务等。

第2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使用和支配贵金属与宝石的矿产资源区块,各自所有权依法划分;

贵金属与宝石矿的开采主体,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获得贵金属与宝石矿产区块使用权。

明确了采出的贵金属与宝石属于矿产主体的条件;

规定了贵金属与宝石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条件;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具有与开采主体优先签约收购贵金属与宝石的权力。

第3条:明确了贵金属与宝石交易所的作用;交易方式由联邦政府依法确定。

第4条: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才能开采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金刚石矿的开采权只应属于没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参加的企业;

明确规定了除金刚石外,鼓励手工开采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精炼贵金属企业需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列入政府批准名录;明确规定开采者具有开采权的时间以采矿许可证为准。

第二章:贵金属与宝石的国家基金与储备,包括第5条至第9条,共5条。

第5条:联邦贵金属与宝石储备矿床基金。

规定了创立联邦贵金属与宝石储备矿床基金及其目的;列入该基金矿床的条件、程序等。

第6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的性质、设立目的、与之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

明确了该基金贵重物品增补与支出的决策权限、补充途径、收购宝石方式及核销办法、分级及评价方法的决定权;

规定了该基金的联邦国家管理监控程序。

第7条:俄罗斯联邦金刚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的性质、收集对象及程序、设立目的、利用形式及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明确了该基金的管理权限。

第8条:俄罗斯联邦黄金储备。

规定了黄金储备的构成、所有权、性质及设立目的;明确规定该储备分别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保存,以及动用的管理办法。

第9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

规定了该基金设立、使用依据及其所有权;

规定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贵金属与宝石获得途径、核算方式、使用程序及监督管理程序。

第三章:国家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床的地质调查和勘探,以及矿床的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实施调控,第10条至第14条,共5条。

第10条:国家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目的与方法。

明确规定由国家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及实施调控的途径;

规定对贵金属饰品及其他日用品测试和标印国家测试标志及出口未加工过的金刚石实行国家垄断;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对上述各种调控实施管理,其权限依相关法律设定。

第11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5类权限。

第12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在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在调控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关系方面的6类权限。

第13条:联邦检测监督制度。

规定了实行联邦检测监督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第14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质量证书。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对贵金属、宝石及其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及其有关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国家许可制度,第15条至第19条,共5条。

第15条: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方面的许可。

规定在俄罗斯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经营活动等方面活动均实行许可制度。

第16条:已删除。

第17条:许可制度的组织保障。

规定了俄罗斯贵金属与宝石矿床地质研究与勘探及其开采、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及其依据法律。

第18条:已删除。

第19条:终止、暂停或限制许可证效力的依据。

规定了颁发许可证的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暂停、限制或终止许可证效力,以及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原因、通知方式;

规定了许可证持有人不服决定,可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进行审判。

第五章:贵金属与宝石的使用与流通,第20条至第23条,共4条。

第20条:支配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

规定了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原料及成品的加工、统计、核算、计价、所有权与处置权等。

第21条:贵金属与宝石价款支付方法。

规定了开采及生产的贵金属与宝石价格的确定、价款的支付及促进贵金属开采与生产的金融政策等。

第22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旧料和废料的使用与流通。

规定了贵金属与宝石及其旧料和废料的使用与流通形式,并需依法进行。

第23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贵重物品的发售。

规定了发售计划内外俄罗斯联邦国家贵金属与宝石基金贵重物品的程序、其收入应计入联邦预算。

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领域的国际和外贸活动,第24条至第25条,共2条。

第24条: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协议。

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在贵金属与宝石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主体间或与外国机构或法人签订协议等需依法审查登记。

第25条:俄罗斯和国外投资者参与贵金属与宝石地质研究、勘查及开采情况下的产品分成协议。

规定了适用产品分成协议的矿种为除金刚石外的贵金属与宝石,其销售不受本法第2条第5款的限制。

第七章:国家对贵金属和宝石矿床的地质调查和勘查及其开采、生产、利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第26条至第28条,共3条。

第26条:国家监督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的目的和种类。

规定了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行国家监督的4项目的和4类对象。

第27条:国家政府机关监督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的权限。

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政府机关依法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的四项权利及并对其行为进行了限制。

第28条: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规定了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对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可行使的8项权利。

第八章:机关及负责人员的责任,第29条至第31条,共3条。

第29条:妥善保管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

规定了在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需采取最先进的设备与手段,依法保障其安全。

第30条:违反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办法的责任。

规定了违反贵金属与宝石及其产品的地质研究、勘查、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法律可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及在上述领域非法收益归国家所有。

第31条:对国家机关及其授权负责人员实施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行为诉讼。

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授权负责人员实施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地质研究与勘查及其开采、生产、使用和流通领域各种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起诉,因上述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要依法定程序赔偿。

第九章:最后条款,共1条。

第32条:本联邦生效方法。

规定了本联邦法生效时间及相关规定的实施时间;

规定了相关法律的修改调整期限。

2.简评

《贵金属与宝石法》是综合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开采、生产、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联邦级法律文件,其目的是落实国家刺激贵金属与宝石开采和生产的政策,促进贵金属与宝石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合理使用贵金属与宝石资源。

该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拥有俄罗斯的贵金属与宝石的矿产资源区块,以及两者在调整贵金属与宝石矿在地质研究与勘查、开采、生产、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转)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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