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干了一个月不想干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就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试用期 问题做出了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显然,就你上面所述,用人单位是明显违法的; 2、 试用期期间 请假6天若公司内部有试用期内请假超过3天将拒绝转正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理由,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3、如果你不打算继续在该公司上班,那么很简单,你可以 办理离职手续 走人就是。如果你还想继续在这里上班,那么你可以假称同意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然后继续在这里工作。但是由于该延长试用期的口头或者书面合同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从一开始它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 4、如果你一个月后再转正,继续在这里上班,如果你某一天离职了或者用人单位将你解雇了,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转正时间依然是从第三个月开始,转正后的工资依然从第三个月开始计算,你有任何就转正方面的要求,法院都会依法支持你!综上,公司是明显违法的,如果你想现在离职当然很简单,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此理由解雇你。如果你想继续在此上班,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会对你构成任何实际损失,因为这些你都可以在以后离职时依法追讨回来。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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